新电梯购买三年竟不能用,法院组织调解化纠纷
来源:羊城派     时间:2023-05-27 17:11:20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雷 通讯员 李欣阳


(资料图片)

三年前,东莞某化工公司新安装了一台防爆电梯,但因未取得使用许可证而“闲置”了三年,一怒之下,该化工公司将安装电梯的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四庭对这起纠纷进行线上调解,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新电梯竟“闲置”三年

2019年底,东莞某化工公司向东莞某电梯公司购买一台防爆电梯。电梯安装后因不符合广州特种设备检验所的验收标准导致第一次验收失败。

后虽经整改,但因疫情及其他因素,导致本应正常开展的各项程序时断时续,电梯正常运行的条件无法实现,迟迟未能成功验收,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我花了三十多万元买这个电梯是为了搬运生产原料,现在倒好,只能靠人力搬运!”某化工公司负责人生气地说道。

一怒之下,某化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同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八万余元,并明确表示拒绝庭外沟通。

一波三折化纠纷

东莞第一法院审委会委员、该案的承办法官江涛经开庭审理发现,案涉合同未能及时履行的原因虽有主观因素,但更多的是客观因素,而案涉电梯作为定制的特种设备,无论是从保护原被告双方利益抑或平等保护的角度出发,和解是本案的最佳解决方法。基于此,江涛与法官助理严威泉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但由于双方当事人长期沟通不顺,原告对被告已失去信心。

重新建立信任是调解的前提。调解过程中,江涛将电梯未能及时安排验收的客观情况告诉原告,并给原告分析走诉讼程序可能面临的问题。原告经过衡量,有了初步的调解意向。

新电梯已闲置3年,质量方面是否有保障呢?这也是横亘在原告心头的疑问。

为化解原告的疑虑,江涛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被告承诺对电梯进行全面检修,同时将电梯质保期和维修保养期延长两年。

为方便沟通,严威泉为双方组建了微信群,就调解方案细节落实等展开磋商,遇到分歧时,就居中调解。

经过十余次协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在四个月内对涉案电梯进行整改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因电梯“闲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补偿金35000元,免除原告尚未支付的安装费尾款5000余元,并将电梯质保期和维修保养期延长至两年。

江涛表示:“法院在审理涉此类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能一判了之、机械裁判,而是要挖掘案件特点,积极引导当事人以调解、和解方式解决,找准矛盾点。注重化解矛盾的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力争双赢,护航企业健康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朱嘉乐

校对 | 彭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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